(2015)沈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巍与李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巍,李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950号原告李巍,男,1979年8月9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褚华伟,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福,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巍诉被告李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巍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永福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永福银行存款3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乔舟审 判 员 王治中代理审判员 周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