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协助划拨被执行人雷某某银行账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人民法院,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雷某某,基本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某某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委托本院协助划拨被执行人雷某某在工行金昌龙门里支行的银行账户(6222022705001667593)内存款11282.33元,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将雷某某在工行金昌龙门里支行的银行账户(6222022705001667593)内存款11282.33元划拨至张家界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汇缴。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某某人民法院(2015)慈法执字第72-3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蔡国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子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