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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世锋与陈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锋,陈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徐世锋,工人,现住赤城县。委托代理人曲媛美,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跃,农民,住赤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锋与被告陈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司 平审判员 郭晓霞审判员 孙秀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