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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蒋维成、林蓉蓉与林蓉蓉、周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326号原告:蒋维成,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明健,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蓉蓉,无业。被告:周志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维成诉被告林蓉蓉、周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卢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