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蒋维成、林蓉蓉与林蓉蓉、周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326号原告:蒋维成,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明健,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蓉蓉,无业。被告:周志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维成诉被告林蓉蓉、周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卢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