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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终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代袁与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袁,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0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代袁。委托代理人梁成昆,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世旭,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305室。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该公司行政人员。委托代理人:于海宁,辽宁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代袁与被上诉人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代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55元(上诉人代袁已预交),减半收取2027元,由上诉人代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如魁代理审判员  李 鹤代理审判员  刘盈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