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南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晟鹏与被告南京一壶两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晟鹏,南京一壶两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南民初字第898号原告王晟鹏,男,1990年10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思明,江苏倍宁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一壶两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天霖,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晟鹏诉被告南京一壶两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行解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晟鹏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晟鹏撤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毅刚人民陪审员  葛智才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谢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