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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衢州舜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舜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商初字第0299号原告衢州舜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93号。法定代表人陈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献忠、郑慧清,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华宏村澄杨路1128号。法定代表人胡海云。原告衢州舜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舜泰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下称华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国新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舜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慧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舜泰公司诉称:舜泰公司与华宏公司自2012年11月始发生发泡剂买卖业务,华宏公司承诺收到舜泰公司增值税发票即付款。截止2013年10月底,华宏公司从舜泰公司购买发泡剂共计1508775元,舜泰公司向华宏公司开具了全部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华宏公司陆续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计130万元,尚欠货款208775元未予支付。舜泰公司委托律师催要货款,华宏公司以货款回收很慢为由拖延付款。为此,舜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华宏公司支付货款208775元,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华宏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舜泰公司与被告华宏公司自2012年11月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华宏公司向舜泰公司购买ADC发泡剂。截止2013年10月底,华宏公司共向舜泰公司购买ADC发泡剂计货款1508775元,舜泰公司向华宏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华宏公司先后支付货款共计130万元,至今结欠舜泰公司货款208775元。2014年11月7日,舜泰公司委托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发函华宏公司催要货款208775元,华宏公司收函后,委托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1月12日回函,称因市场经营形势不好,华宏公司的应收账款回收很慢,华宏公司将依据收款情况分次付清货款。2014年12月24日,舜泰公司遂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事实由舜泰公司提供的销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催款函及回函、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舜泰公司与被告华宏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华宏公司结欠舜泰公司货款208775元,华宏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并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综上,舜泰公司要求华宏公司支付货款208775元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华宏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答辩状及相应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衢州舜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8775元,并支付利息(该款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2元减半收取2216元(衢州舜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衢州舜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汇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诸国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钰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