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检建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泉芬与杨玉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检建字第1号原告王泉芬与被告杨玉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12年6月22日作出(2012)抚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杨玉宝于2015年3月23日向抚松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抚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抚检民(行)监(2015)22062100XXX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本案再审。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滕爱节审 判 员 陶德昌人民陪审员 李春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员崔黎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