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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检建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泉芬与杨玉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检建字第1号原告王泉芬与被告杨玉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12年6月22日作出(2012)抚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杨玉宝于2015年3月23日向抚松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抚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抚检民(行)监(2015)22062100XXX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本案再审。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滕爱节审 判 员  陶德昌人民陪审员  李春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员崔黎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