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速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24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栾德义,男,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贾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贾某乙,男,汉族,农民。被告贾某丙,男,汉族,农民。被告贾某丁,女,汉族,农民。被告贾某戊,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李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