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志红与被告袁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红,袁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005号原告周志红,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袁华辉,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红与被告袁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红于2015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华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