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抗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诉人石岩等7人与申诉人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岩,王立勇,张峰,李兵,张明炎,王利,陈东升,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抗字第00024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岩,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立勇,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峰,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兵,男,1972年8月5日出��,汉族。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明炎,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利,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东升,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萍,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石岩等7人因与被申诉人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阜民一终字第00268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行)监(2014)3400000011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长富代理审判员 权伟灵代理审判员 巨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