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浙江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立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立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92-1号原告:浙江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宏韬。委托代理人:周蓓蓓、徐熙。被告:杭州立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仲伊。原告浙江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立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甲骏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人民陪审员 陈慧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