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汤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667号原告:汤某,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汤玉成,男,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系汤某之父。委托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乔卫东,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功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玉成、吴荣才,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卫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汤某诉称:汤某与朱某于××××年××月登记结婚。汤某与朱某之间无夫妻感情,只有金钱关系。婚前,朱某故意隐瞒了其患××的病史,并向汤某索要礼金12万元。婚后,双方分多聚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1、与朱某离婚;2、朱某返还汤某礼金12万元。朱某在庭审中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可,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汤某与朱某于201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庐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因朱某有乙肝病史,致夫妻关系不睦。现汤某虽坚持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汤某与朱某的身份证各1份,证明二人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1份,证实汤某与朱某依法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的事实;3、浙江省台州市医疗机构门诊病历1份及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2份,证明朱某患××的事实;4、照片4张,证明汤某与朱某在2014年农历年底发生冲突的事实。以上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汤某与朱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依法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双方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现汤某虽坚持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加强必要的交流与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本院衡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汤某要求与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汤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