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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赵红垒与张民胜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民胜,赵红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民胜(又名张某),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涂家龙,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垒,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峰。上诉人张民胜因与被上诉人赵红垒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民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涂家龙,被上诉人赵红垒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