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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厦门北港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北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939号原告厦门北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古安巷1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设,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奕深,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南路698号厂房第五层。法定代表人刘金安。原告厦门北港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予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菲菲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厦门北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北港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北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撤诉结案,双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厦门北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代理 审 判员 陈菲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陈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