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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涛与陈军凯、夏沾伟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涛,陈军凯,夏沾伟,厦门市商标(品牌)协会,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58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涛,男,1988年出生。法定代理人邱先富(系林涛父亲),男,1965年出生。委托代理人熊标,福建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军凯,男,1960年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夏沾伟,男,1986年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市商标(品牌)协会。法定代表人吴新成,会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1209944-X。诉讼代表人陈磊,总经理。上诉人林涛因与被上诉人陈军凯、夏沾伟、厦门市商标(品牌)协会、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3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涛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涛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侵犯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涛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林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承茂审判员  庄伟平审判员  陈锦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维旸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