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关伟愿与中山市斯井灯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伟愿,中山市斯井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伟愿,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斯井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上诉人关伟愿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斯井灯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伟愿、中山市斯井灯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与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伟愿、中山市斯井灯饰有限公司分别撤回上诉与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关伟愿撤回上诉;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中山市斯井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山市斯井灯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关伟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岳文审 判 员 官 琳代理审判员 陈爱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绮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