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金永兵与黄海雷、施红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兵,黄海雷,施红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金永兵。被告黄海雷。被告施红亚。原告金永兵与被告黄海雷、施红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章建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永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海雷、施红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永兵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3年3月2日,两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2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言明借款期限为二个月,逾期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归还。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海雷、施红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2013年3月2日,两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2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借金永兵人民币贰万元正借期二个月,如逾期按月息2分计算,到还清为止。”的借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归还。上述事实,由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借原告人民币20000元,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该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以2分月息计算利息,未超过相关规定,本院照准。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偿付利息,经查,根据两被告出具的借条内容为“如逾期按月息2分计算”,说明是逾期才计算利息。故本院确定计算利息的时间应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海雷、施红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永兵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3年5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依照法律规定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海雷、施红亚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判员 章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哲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