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台州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凤萍、何贤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凤萍,何贤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台州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开发区东方大道(耀达商贸城)。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洁琼,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凤萍。被告:何贤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凤萍、何贤长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