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常铃钰与于海静、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铃钰,于海静,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51号原告:常铃钰,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海静,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俊,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铃钰与被告于海静、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铃钰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铃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铃钰撤回对被告王俊的起诉。审 判 长 黄 瑜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