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贵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尹合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勇,尹合作,顾臣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665号原告赵贵勇,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被告尹合作,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告顾臣元,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负责人王保清。委托代理人高群,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贵勇与被告尹合作、顾臣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 雷审 判 员 陈洁.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