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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17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文聪与张柳碧、郑宗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聪,张柳碧,郑宗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747-2号申请执行人黄文聪,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延章,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柳碧,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郑宗旺,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文聪与被执行人张柳碧、郑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2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张柳碧、郑宗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文聪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02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还到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查无二被执行人的国土、房管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张柳碧、郑宗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柳碧、郑宗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