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雪、张文杰与重庆硕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杰,李雪,重庆硕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张文杰,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李雪,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硕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西城大道658号。法定代表人陶杰。本院在审理李雪、张文杰与重庆硕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张文杰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雪、张文杰自愿申请撤回对重庆硕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雪、张文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硕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华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悦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