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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由青云与于健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957号申请执行人由青云。被执行人于健。由青云申请执行于健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3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由青云以于健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于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于健名下房屋。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健名下房屋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