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任恩国与俞文蔚、俞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恩国,俞文蔚,俞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279号原告:任恩国。被告:俞文蔚。被告:俞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恩国与被告俞文蔚、俞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恩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按本院规定免交。审 判 长 韩晓红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