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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任恩国与俞文蔚、俞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恩国,俞文蔚,俞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279号原告:任恩国。被告:俞文蔚。被告:俞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恩国与被告俞文蔚、俞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恩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按本院规定免交。审 判 长  韩晓红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