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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丹阳经济开发区练湖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徐美华、钱志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经济开发区练湖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徐美华,钱志军,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丹阳经济开发区练湖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练湖。法定代表人谈爱松,系该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朝耀、钱鑫,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美华。被告钱志军。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经济开发区练湖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徐美华、钱志军、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阳经济开发区练湖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丹阳经济开发区练湖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0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5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郦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