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建水、阮素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建水,阮素华,刘良广,陈建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加忠、李雪峰,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陈建水,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农民,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阮素华,女,1979年9月1日出生,农民,汉族,住仙游县。被告刘良广,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建钦,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农民,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建水、阮素华、刘良广、陈建钦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建水、阮素华、刘良广、陈建钦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1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