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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鸡西市滴道发达煤炭发运站延吉市经销处与延边弘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滴道发达煤炭发运站延吉市经销处,延边弘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487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发达煤炭发运站延吉市经销处。法定代表人崔云峰,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延边弘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成春,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发达煤炭发运站延吉市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延边弘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9)延民初字第33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支付本金17020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延民初字第3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忠显书记员  韩署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