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兵亚与被执行人马爱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兵亚,马爱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杨兵亚,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爱侠,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兵亚申请执行马爱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兵亚以与被执行人马爱侠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为由,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马爱侠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兵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吴利民初字第2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