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中法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贪污罪,被告人袁某某贪污、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鸡中法刑终字第14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某,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本科文化,住黑龙江省鸡西市。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日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逮捕,现羁押于鸡西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于连平,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逮捕,现羁押于鸡西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范欣鹏,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黑龙江省鸡西市。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逮捕,现羁押于鸡西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毕振东,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黑龙江省鸡西市。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贪污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日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逮捕,现羁押于鸡西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犯贪污罪,被告人袁某某犯贪污、��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鸡冠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服判,不上诉。被告人陶某某、袁某某均不服判,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雨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陶某某及其辩护人于连平、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范欣鹏、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毕振东、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犯贪污罪,被告人袁某某犯贪污、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荣杰代理审判员 周雪松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振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