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彭健康与秀山弈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健康,秀山弈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034号原告彭健康,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松桃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光明,秀山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秀山弈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秀山县官庄镇鸳鸯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67611619-3法定代表人田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双,男,1987年2月13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该公司职工。原告彭健康与被告秀山弈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健康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光明、被告秀山弈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健康诉称:2013年初,被告需要木材修建厂房,在原告处购买木材。直至2013年7月5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木材款46040元。被告因资金紧张就给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4604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4年7月25日支付了木材款3000元,并出具一张43040元的借据。之后,原告数次向被告催收余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木材款4304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秀山弈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欠原告木材款的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同意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木材,于2014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秀山弈博农业欠彭健康木材款46040元”。后被告又于2014年7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彭健康43040元木材款”。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欠条、借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木材,并出具了欠付木材款的借据,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秀山弈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健康木材款43040元。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被告秀山弈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白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