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并案原告)张景鹏、并案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圣洁家政服务中心与并案原告)张景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张景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圣洁家政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谢庄别墅二区*号楼102。代表人刘建凤,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培培,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景鹏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景鹏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景鹏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景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路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李草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