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4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解除冻结蔡英锋在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英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漳执字第490-3号案件移送执行人漳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蔡英锋,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漳执字第49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蔡英锋在银行存款7373.91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蔡英锋应缴纳的罚金20000元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蔡英锋在银行存款7373.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