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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4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解除冻结蔡英锋在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英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漳执字第490-3号案件移送执行人漳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蔡英锋,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漳执字第49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蔡英锋在银行存款7373.91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蔡英锋应缴纳的罚金20000元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蔡英锋在银行存款7373.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