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梁振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林史豪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林史豪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梁振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林史豪。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振群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林史豪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振群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梁振群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梁振群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徐济东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