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雍某某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某某,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雍某某,男,汉族,1942年1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任诚,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收到原告雍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雍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雍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