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广州南大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袁永灯、袁开庆、谭长金、李金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南大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袁永灯,袁开庆,谭长金,李金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广州南大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市。法定代表人:吴毅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志展,该公司职员。被告:袁永灯,住湖南省株洲县。系死者谭彩和之子。被告:袁开庆,住湖南省株洲县。系死者谭彩和丈夫。被告:谭长金,住湖南省株洲县。系死者谭彩和父亲。被告:李金凤,住湖南省株洲县。系死者谭彩和母亲。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永灯,本案被告.原告广州南大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永灯、袁开庆、谭长金、李金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伟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聂志展,被告袁开庆、谭长金、李金凤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即被告袁永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南大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直系亲属需要供养的内容,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31200元。为此,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31200元。被告袁永灯、袁开庆、谭长金、李金凤辩称:我方同意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亲属谭彩和于2002年6月24日入职原告公司,岗位为车位工,约定计件工资。原、被告之间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被告未为谭彩和购买工伤保险。2013年8月19日,谭彩和在家中因身体不适遂打电话向车间主管准假,后因病情加重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3年8月26日死亡。事后,被告向劳动部门提出谭彩和为工亡认定申请,经认定谭彩和为非工伤死亡。2013年11月,被告向增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被申请人(即原告)支付死者谭彩和2013年7月至8月份工资7000元;2、确认谭彩和死亡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穗增劳人仲案字(201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谭彩和在2013年8月26日死亡前与被申请人(即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3年7月至8月份工资共7000元给申请人(即被告)。对此,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14年5月3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确认谭彩和在死亡前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支付谭彩和2013年8月份工资1252元。同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死者谭彩和自2002年6月24日至2013年8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谭彩和2013年8月份工资1252元给被告;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9月,被告以亲属谭彩和死亡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按“非因公死亡”的规定给予相关补偿为由再次向增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被申请人(即原告)支付申请人非因公死亡补偿款78000元,其中丧葬费3个月,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各6个月,共计15个月的平均工资,5000元/月;2、被申请人支付死者谭彩和在职期间未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0元给申请人(即被告)。2015年1月12日,该仲裁委作出穗增劳人仲案字第(2014)696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认为被告亲属谭彩和为非因工死亡,被申请人(即原告)应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费15939元(5313元/月×3个月);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1878元(5313元/月×6个月);一次性抚恤金31878元(5313元/月×6个月);以上合计79695元,但申请人请求支付的数额为78000元;属于申请人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予以支持,作出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谭彩和非因工伤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合共78000元给申请人。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6个月工资(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被告亲属谭彩和与原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期间,在家因突发疾病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劳动部门认定为非因工伤死亡,被告作为死者谭彩和的直系亲属,应享受上述相关待遇。其应获得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数额为31878元(5313元/月×6个月)。原告提出无需支付被告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1200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广州南大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1200元给被告袁永灯、袁开庆、谭长金、李金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南大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钟伟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泽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