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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鲁明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229号原告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永精,男,汉族,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瑞英,女,汉族,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西馨河花园物业经理。被告鲁明生,男,永昌县河西堡镇人民政府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鲁明生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昌市金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红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