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强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386号原告强某。被告余某。委托代理人李兰英,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强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胡军卫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江蕾,人民陪审员翟跟彦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某,被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兰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31日生育一子余皓轩。婚前感情尚可,被告性格暴躁,婚后因家庭琐事对原告殴打,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3、三金归原告所有;4、债务7200元由被告负担;5、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愿改正自身问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9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4年3月31日生育一子余皓轩。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爆发矛盾,双方吵架、打架。2014年12月31日,双方吵架后原告离家,至今分居。双方婚后产生7200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结婚登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婚姻基础较好,家庭结构稳固。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夫妻生活本应互谅互让,努力改善自身问题,共建美满和睦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强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耀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