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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与李文博尹爱芳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李文博,尹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03号申请人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李文博,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尹爱芳,女,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西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李文博和尹爱芳给付原告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尹爱芳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