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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齐玉石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玉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康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玉石,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捕前住辽宁省康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4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日被康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康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康平县看守所。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康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玉石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玉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齐玉石伙同冯某、林某某、张某某(三人均已被判刑)先后三次驾车在康平县境内农村盗窃羊8只。经鉴定,被盗羊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2870元。案发后,被告人齐玉石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013年7月7日夜里,被告人齐玉石伙同冯某、林某某、张某某将康平县两家子乡前双山子村佟某某家院外羊圈内3只羊偷走后卖掉。经鉴定,被盗羊的价值人民币5980元2、2013年9月3日晚上,被告人齐玉石伙同冯某、林某某、张某某将康平县二牛所口镇大王村王静文家院里羊圈中的2只羊偷走后卖掉。经鉴定,被盗羊的价值人民币2470元。3、2013年9月17日中午,被告人齐玉石伙同冯某、林某某、张某某将康平县两家子乡东贾窝堡村王某某家院外围栏内的3只羊偷走后卖掉。经鉴定,被盗羊的价值人民币44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齐玉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佟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同案犯冯某、林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康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退赔损失收条,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玉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玉石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玉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罚金已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盛红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