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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和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永才与曾良先、曾建清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才,曾良先,曾建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和民初字第58号原告徐永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贝、姚良红,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良先,女,汉族。被告曾建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才诉被告曾良先、曾建清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永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