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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金辉铝板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颖州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辉铝板幕墙有限公司,广州市颖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29号原告:佛山市金辉铝板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王明爱。委托代理人:周霞,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系原告的员工。被告:广州市颖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杨泉。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金辉铝板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颖州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金辉铝板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4.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