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关丽娜与董莹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丽娜,董莹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45号原告关丽娜,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委托代理人岳长彦,依兰县依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莹迎,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法定监护人魏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丽娜与被告董莹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董莹迎的法定监护人魏金英一次性给付原告各项损失4000元,故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关丽娜负担。审 判 长 刘艳丽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春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