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金磊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阳光顺德经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金磊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阳光顺德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济宁市兖州区金磊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山东阳光顺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济宁市兖州区金磊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阳光顺德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并以兖州市金磊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兖州市金磊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时益同审判员 胡召银审判员 王秀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