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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周益平与江苏翔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益平,江苏翔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0392号原告周益平。被告江苏翔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集镇。法定代表人柏耀龙,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益平与被告江苏翔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