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谢竹兵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竹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1182号罪犯谢竹兵,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竹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9)苏刑终字第0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9月2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16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谢竹兵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谢竹兵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谢竹兵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竹兵自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谢竹兵于2013年1月、2013年9月、2014年7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谢竹兵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竹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