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全海与安徽阜南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海,安徽阜南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78号原告:张全海,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程登豹,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阜南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陶子河西侧。法定代表人:朱国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海与被告安徽阜南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收。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