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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靳**与庞会荣、王丽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靳**,男,1951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城关镇前进西路新立巷名城新苑***号。被执行人庞会荣,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城鑫盛家园5-2-201室。被执行人王丽萍,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城鑫盛家园*******室。申请执行人靳红山与被执行人庞会荣、王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平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平证字第482号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坐落在平罗县黄渠桥镇辖区(原惠北乡政府)的房屋属于被执行人庞会荣、王丽萍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字第2014-199**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622.07平方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庞会荣、王丽萍共有的坐落在平罗县黄渠桥镇辖区(原惠北乡政府)的房屋,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字第2014-199**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622.07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