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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张绍勇与张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勇,张秀伟,张秀林,张运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张绍勇,男,198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秀伟,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秀林,男,1958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运昌,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张绍勇诉张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运昌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