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张绍勇与张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勇,张秀伟,张秀林,张运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张绍勇,男,198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秀伟,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秀林,男,1958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运昌,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张绍勇诉张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运昌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