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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龙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37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河南省光山县,暂住本市龙华新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以来,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等方式发布信息,诱使他人开设银行卡后予以收购,然后转卖给“大飞”(情况不详,另案处理)等人,从中牟利。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经他人介绍后,带领彭某前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附近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四个网点,由彭某使用其本人身份证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被告人王某向彭某收购了上述四张银行卡。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带领冯某前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附近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个网点,由冯某使用其本人身份证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被告人王某向冯某收购了上述四张银行卡。2014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三家店公交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2月以来,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等方式发布信息,诱使他人开设银行卡后予以收购,然后转卖给“大飞”(情况不详,另案处理)等人,从中牟利,具体事实如下:一、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经他人介绍后,带领彭某前往本市福田区华强北附近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四个网点,由彭某使用其本人身份证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被告人王某向彭某收购了上述四张银行卡。二、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带领冯某前往本市福田区华强北附近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个网点,由冯某使用其本人身份证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被告人王某向冯某收购了上述四张银行卡。2014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本市盐田区沙头角三家店公交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银行卡开户资料、交易记录及销户记录,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冯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实验等笔录: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平建明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人民陪审员  井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